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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乏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的监督的公司治理制度,正是大股东控制的制度基础,也是我国公司治理制度的“痛点”之所在。

  文/华生

  (摘自华生新书《万科模式:控制权之争与公司治理》)

  企业是现代社会经济的细胞,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推动技术不断创新的载体。有效的公司治理之于企业能够提高信用、增强活力,之于整个经济能够改善效率,促进资源配置,让经济扎实前行。

  从实践来看,世界上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有英美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单层治理模式、德国以“监事会”“董事会”下的双层治理模式、东南亚的家族治理模式以及以“经营者支配”为显著特征的日本模式。

  中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形式上受英美与日德影响颇深,实质上则相差甚远,更多的表现为“一股独大” 的大股东控制,这一点与东南亚的情况更为接近。

  “一股独大”的形成与资本市场的成熟度、经济发展的阶段都不无关系,但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是公司治理制度框架。简而言之,目前这套控股股东垄断董事会、监事会进而控制公众公司,缺乏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的监督的公司治理制度,正是大股东控制的制度基础,也是我国公司治理制度的“痛点”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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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剖析公司治理制度之前,有必要呈现目前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某种意义上来讲,有什么样的股权结构就有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同股权结构所对应的公司治理问题的侧重点不同,就会孕育出不同的特色的公司治理制度。下面首先来看下我国的证券市场的主要特征。

大股东控制的股权结构背景

  第一,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整体上看,国有企业的“一支独秀”和民营企业的家族控制是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显著特点。截至2014年3月31日,我国39.73%的上市公司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占A股总市值的57.2%。自然人控股上市公司1317家,占A股公司总数的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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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处笔者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是国有控股,还是家族控股,实际上在研究公司治理问题时都是大股东控股。实际控制人的所有制类型不同,在公司治理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因大股东治理出发点的不同而形成各异的治理模式,产生不同的结果。

  第二,从上市公司的市值排名前一百公司来看,2015年末市值排名100强公司总市值达21.7万亿,占A股总市值的40.97%。截至2016年8月29日收盘,排名上市公司百强中,根据通达信客户端显示,有 64家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中央或地方国企,占据绝对多数;16家为自然人股东或家族,1家为外资企业;剩余19家企业并未显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几乎都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万科在列。其中商业银行这种状况的形成很大程度与银监会对中小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包括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的限制以及银行法对买入超过百分之五股份需报监管机构批准的规定有关。

  第三,从市场参与主体的数量来看,个人投资者还是占据绝对优势。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2016年2月的结算统计月报,期末投资者数量10161.08万,其中自然人10132.09万人,占比99.71%。近六成投资者在近一年内参与了二级市场交易。可见,我国的证券市场对普通家庭的影响之广之深,这也可以部分解释国家股灾中救市、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慎之又慎的原因,也正因为如此,完善公司治理,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在我国更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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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模式:控制权之争与公司治理》,华生著,东方出版社。

大股东控制的制度背景

  从公司治理的结构来看,不同于英美的单层董事会制度,我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为平行双会制,设立董事会,同时也设立监事会。形式上,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力、决策与监督机构。事实上,证券市场大股东股权比例已然占优,在上市公司的治理中占尽主动。而目前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又不完善,股东通过董事会牢牢地掌控公司,致使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现象广泛存在。

  1、董事会的大股东控制

  董事会是上市公司的决策机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是现代公司治理的中枢机构,那么被委以重任的董事选任自然是重中之重。

  实践中,各公司一般在《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对非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办法进行明确。其中最核心的是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规定,以及是否规定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对于非独立董事提名的持股比例最低也为3%,持股比例的限制已将中小投资者排除在外,董事的提名多半会把持在大股东手中。在投票表决过程中,失去提名权的表决,也就是走走形式罢了。

  此外,对于寄望用以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优化董事会构成,减轻内部人控制独立董事,其提名虽规定单独或合并持有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就可以提名,但实践中可行性并不高。现实中本应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独立董事,绝大多数公司是由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会来提名候选人的,这样,绝大多数独立董事选任依然是体现的是控股股东的意愿。

  最后,必须要指出的是,中小股的股东大会的低投票率,也是促成了董事的提名与选聘最终由大股东包办的重要因素。在2005年推出网络投票前,中小股东投票率只有1%左右。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其他股东的参与率,从样本数据来看,就连机构投资者对股东大会的参与率也非常低,更别说中小股东。

  可见,即便采取了成本较低的网络投票方式,平均投票率已然过半,按照股东大会过半数表决权通过决议的规则,控股股东仅仅需要不到百分三十的股份就能左右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倘若是一般的未提供网络投票的股东大会,33.13%的投票率意味着大股东所持股份百分之二十就可以予取予求了。当然这是以其他股东持股股东未对其未形成明显威胁为前提的,而事实也确是如此。

  综上所述,鉴于我国现阶段的股权特征,现行的董事会的董事提名和选聘制度容易使董事会完全置于控股股东的掌控中,形成内部人控制。

  2、监事会有效监督的缺失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这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监事会的定位,但随着2001年中国证监会在境内上市公司正式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及2002年《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确立,监事会的权责与两项制度中多有交叉和重合,使监事会的定位更加模糊。在实际运行中,据《2012年中国上市公司100强公司治理评价》中统计,百强公司只有44家企业可以查到明确和书面的《监事会组织和议事规则》或《监事会工作手册》。可见,监事会制度在形式上的规范都差强人意,实践中流于形式也就在所难免了。

  此外,监事会成为“花瓶”和“橡皮图章”的另一重要因素是监事的提名和选举机制。对于监事的提名和选举,《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都未有明确提及。直至去年,《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2015)第七条明确规定,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表决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独立监事、外部监事(如有)可由股东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单位提名,经股东大会表决产生。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监事进行表决时,宜实行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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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底全国上市公司监事总数9461人,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为3405人,非职工代表6056人,非职工代表中2168人来自公司内部,公司内部监事人数5573人,占全体监事的59%。股东监事来自于股东提名,一般由大股东包办。职工监事来自于企业内部非高管人员,员工的前途命运都受制于大股东控制的经营管理层。外部监事多是国资背景企业由政府派驻企业,实际上来说也是大股东的利益代言,只不过大股东是国家罢了。剩下的独立监事从设立的初衷或可发挥些作用,但同样存在与独立董事一样的问题,独立监事从何而来;即便“三公”而来,专业出众,但仅凭着一年三五次会议就能切实发挥作用,确有些强人所难。可见,由这些人组合而来的监事会实施监督,效果可想而知。

它山之石或可攻玉

  中国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设计使控股股东通过董事、监事的提名和选举掌控董事会、监事会,而独立董事、监事会制度的监督又流于形式。进而,董事会选聘的管理层要不是控股股东选派、直接任命,董事会走走过场;要不干脆就是董事长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总经理就是其高级助理。因此,困扰现代公司因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股东与管理层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在中国并不特别突出。反而是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后,掌握控制权的大股东往往为了谋取切身利益牺牲中小股东利益才是普遍现象。宝能瞄准的恰恰是万科的控制权,更确切地说是,看重的是万科充盈的现金流、品牌价值,以及未来利用控制权优势可以牟取的更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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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司治理制度看似博采众长,构成了形式上最为丰富的治理结构,既有英美单层治理结构的制度核心独立董事制度和委员会制度,又有德国双层治理结构中有效制衡的监督机构监事会。但是如此多的要素组合在一起,非但没有产生一加一大于二的加成效果,反而产生了合成谬误,连各自原本的制度设计预期也未曾达到。那么,到底是因“生于淮北则为枳”,还是制度舶来过程中,只得皮毛,未到精髓。

  综上所述,我国的公司治理制度的不完善使控股股东有机会去侵占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那么,该如何减少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呢。一个重要的策略是改善法律环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得要侵占小股东利益变得更加困难。这样,控股股东的控制权的私人收益所剩无几;相反,控股股东对自己的利益被侵占的担心比较少,他们愿意通过出售自己的一部分股票减少自己的所有权,以筹集资金或进行多元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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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所有权集中是对小股东的法律保护较差的产物,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企业的发展趋势,尤其大型企业更是如此,同时也是公司治理进步的彰显。缺乏这种分离以及大家族控制盛行,是金融不发达的表现。而那些有较强股东权利保护、更为分散的股权持有结构的国家通常会有大型的股票市场和更好的经济变现。因此,当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较好地保护小股东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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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已有4条评论)

评论列表

2025-03-15 16:29:37

是普遍现象。宝能瞄准的恰恰是万科的控制权,更确切地说是,看重的是万科充盈的现金流、品牌价值,以及未来利用控制权优势可以牟取的更大利益。  中国公司治理制度看似博采众长,构成了形式

2025-03-15 12:15:11

为如此,完善公司治理,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在我国更显得尤为重要。  《万科模式:控制权之争与公司治理》,华生著,东方出版社。大股东控制的制度背景  从公司治理的结构来看

2025-03-15 10:19:17

东的参与率,从样本数据来看,就连机构投资者对股东大会的参与率也非常低,更别说中小股东。  可见,即便采取了成本较低的网络投票方式,平均投票率已然过半,按照股东大会过半数表决权通过决议的规则,控股股东仅仅需要不到百分三十的股份就能左右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倘若是一般的未提供网络投

2025-03-15 07:19:03

大股东控制的制度基础,也是我国公司治理制度的“痛点”之所在。  在剖析公司治理制度之前,有必要呈现目前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某种意义上来讲,有什么样的股权结构就有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同股权结构所对应的公司治理问题的侧重点不同,就会孕育出不同的特色的公司治理制度。下面首先来看下我国的证券市场的